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保证学生党员的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育人的根本任务,着眼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着眼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并使之成为全面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学生党员的发展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四条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坚持“早播种、早选苗、早培养”的工作思路,坚持把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以及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作为重要工作环节,使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二章 总体要求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在确保学生党员发展质量的前提下,原则上本科阶段的第一年和最后一学期不发展党员,研究生阶段的第一学期和最后一学期不发展党员。
第六条学院在学生党员发展中重点考察以下几个方面:
1.以德为先,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坚定理想信念,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厚植爱国主义情怀,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入党愿望强烈,入党动机端正,严格遵守《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加强品德修养,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养和政治理论水平;思政类课程成绩优良;无违法违纪行为。
2.以智为本,增长知识见识,学习态度端正,学习能力较强,并积极参加课外学术科技创新创业活动。
⑴本科生:第四、五、六、七学期加权平均成绩分别达到专业(专业方向)前30%、40%、50%、60%且一年内无不及格情况;上一学年发展素质分达到专业(专业方向)前50%;积极参加学术科技创新活动。
⑵硕士研究生:一年级加权平均成绩达到学科前50%且无不及格情况,积极参加学术科技创新活动;二年级以上学生的科研能力突出,有较多高水平成果,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一项:①以第一作者(导师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核心期刊以上论文;②授权国内或国际发明专利;③申请江苏省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并获得资助;④在学校认定的二级及以上科技创新竞赛中获奖(有证书);⑤作为骨干成员参与导师科研项目或者科研作风踏实,科研能力突出(导师出具纸质证明并经科研办审核);⑥在国内外学术会议上作报告。
⑶博士研究生:一年级加权平均成绩达到学科前50%且无不及格情况,积极参加学术科技创新活动;二年级以上学生的科研能力突出,有较多高水平成果,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一项:①以第一作者(导师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或EI收录论文;②授权国内或国际发明专利排名前三;③科研成果获奖(有证书)。
3.以体为基,树立“健康第一”的理念,自觉加强体育锻炼,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具有较强的身体和心理素质。本科生体育课成绩优良,体测合格。
4.以美为重,主动提高自身的审美和人文素养,做到仪表美、语言美、心灵美、行为美。热爱生活,具有文明的生活习惯;积极参加文化艺术活动;具有奉献意识,主动承担社会工作,积极为师生服务,工作业绩较为突出,且在党员发展期间仍承担一定的社会工作;大力弘扬雷锋精神,热衷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本科生每学年志愿服务时长至少达到20小时,研究生每学年至少参加2项志愿服务活动。
5.以劳为要,崇尚劳动、尊重劳动,积极弘扬劳动精神,能够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本科生实践类课程(包括通识基础实践、专业教育实践、综合素质实践)成绩优良以上。
第七条若第六条第2、3、4、5款中有一款不符合发展条件,学生在毕业离校前最后一次发展时满足以下条件中一条,可适当放宽要求:
本科生:1.在学校认定的二级及以上科技创新竞赛中获奖(有证书);2.被授予省部级以上荣誉或奖励;3.作为集体主要负责人带领集体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表彰;4.创业成绩突出。
研究生:1.满足第2款成果中的两项;2.第2款成果中的任一条,成果数量加1 。
若学生有其他突出事迹,为学院、学校或社会做出较大贡献,给学院、学校带来较大的荣誉者,经学院党委讨论确定后可以适当放宽要求。
第八条学生党员发展工作重心应前移,促进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以“二年级有党员,三年级有年级党支部,四年级、研究生有班级党支部”为工作目标,加强培养、加强教育、加强管理,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的大学生党员队伍。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发展程序,进行系统的党的知识教育和实践锻炼。对大学生党员要加强党员先进性教育,使他们严格要求自己,提高党性修养,充分发挥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骨干带头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逐步实现在高年级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以班级党支部为核心力量,构筑学生党员管理机制,在班级中发挥党组织的感召作用,增强学生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
第九条学院党委、团委及学生党支部通过党团组织生活、党建咨询、个别谈心、入党早期教育培训和党章学习小组等形式,积极向学生宣传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提高广大学生对党的认识,启发他们自觉提出入党申请,不断扩大申请入党的学生队伍。党章学习小组由院团委负责组织,以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为主。
第十条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申请入党条件的学生要求入党,须由本人向党组织提交书面入党申请书。对于在入学前提出入党申请的学生,党组织要继续对他们提出政治上的要求,及时转接有关材料,保持培养教育的连续性。
第十一条党组织接到学生的入党申请书之后,应在一个月内指派专人深入了解申请入党人在思想道德品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表现,并与申请入党人谈话,有针对性地为其明确努力方向,帮助其提高政治觉悟,端正入党动机,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申请入党人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思想。
第十二条申请入党人经过一段时间的培养和考察后,各方面表现突出,经所在团支部民主推荐,并经学生党支部讨论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民主推荐必须在院党委的统一指导下,由院团委于每学期第四周前后组织实施。本科毕业学年不再进行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工作。
第十三条申请入党人所在团支部必须召开团员推优大会(到会人数须超过应到会总人数4/5,推荐方为有效)民主推荐入党积极分子。民主推荐会须在班主任、院团委委派的班级联系人的指导和监督下,由团支部委员会逐一介绍符合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条件的申请入党人的基本情况,然后采取不限额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团支部委员会对被推荐票数超过应到会总人数1/2以上的申请入党人进行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填写《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上报院团委审定。院团委在充分听取辅导员、班主任、团支部和班委会的意见后,研究确定被推荐对象,并对其个人基本情况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之后由院团委年级负责人在《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向学生党支部推荐。
第十五条一年级第一学期的入党积极分子推荐由院团委根据辅导员、班主任、团支部和班委会的意见,研究确定被推荐对象,由团支书、院团委负责人分别在《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向学生党支部推荐。
第十六条院团委在研究确定被推荐对象时,要重点考察申请入党人的思想道德品质、奉献精神和学习态度。凡一年内有违纪、课程考试不及格或平均成绩在本年级专业排名50%以下的,均不能向学生党支部推荐。
第十七条学生党支部及时召开党支部委员会议(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召开支部大会),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并将名单上报学院党委。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讨论同意的时间即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
第十八条院党委通过公告栏、院学生工作网站等形式将入党积极分子名单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期间设立专门的信箱和监督电话。对公示期间反映的情况,院党委应指派专人及时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无异议后上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九条对于在民主推荐和公示过程中没有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申请入党人,班级党员联系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查找原因、分析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希望和要求。
第二十条入党积极分子要通过自学和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等形式,进一步加强对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学习,端正入党动机。
第二十一条学生党支部确定两名正式党员担任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可采取多种形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考察,并将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学生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意见、培养联系人情况、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情况、谈话情况等如实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考察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学院党委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分析,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对表现不合格的入党积极分子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培养
第二十三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支部大会)、培养联系人、党员、群众和团组织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学院党委备案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学院党委备案同意的时间即为确定发展对象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发展对象的民主测评必须在院党委的统一指导下,由学生党支部于每学期第四周前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学生党支部指派党员到拟定发展对象所在班级组织党外民主测评。党员逐一介绍被测评人的基本情况,然后组织无记名投票。测评结束后,由测评主持人填写《确定发展对象测评登记表》并报测评对象所在党支部。民主测评实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5,测评方可进行;民主测评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3/5,测评方为通过。民主测评人员的范围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同班同学。研究生还需征求导师及所在课题组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学生党支部在拟定发展对象时,要重点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道德品质、奉献精神和学习态度,凡一年内有违纪、课程考试不及格或平均成绩在本专业排名50%以下的,均不得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二十七条院党委通过公告栏、院学生工作网站等形式将发展对象名单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期间设立专门的信箱和监督电话。对公示期间反映的情况,院党委应指派专人及时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无异议后上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对于在民主测评和公示过程中没有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其培养联系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查找原因、分析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希望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必须本着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内容一般包括:本人的历史情况;对党的理论、路线、纲领和章程的认识水平和政治态度;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立场、观点和实际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审重点采取查阅本人撰写的自传、与发展对象谈话和必要的外调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发展对象要通过自学和参加发展对象培训班等形式,进一步加强对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党内生活常识等的学习,按照党员条件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以实际行动争取早日入党。
第三十一条学生党支部确定两名正式党员担任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采取多种形式对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考察,并将对发展对象的考察意见等如实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考察登记表》。
第五章 发展党员的预审
第三十二条发展学生党员必须经院党委预审。各学生党支部根据其学生党员发展名额按照1:1.5左右的比例,从符合学生党员发展条件的发展对象中酝酿参加预审的名单。预审前由党员工作站或党支部对本科生发展对象征求班主任和当学年3名任课教师的意见,研究生征求导师意见;班主任、任课教师或导师签署意见后报学院预审。任课教师或导师认为该发展对象上课出勤、课堂表现、作业完成、学习、科研等情况不合格,有权不同意该发展对象入党。若有1名任课教师或班主任、导师不同意其入党,则该发展对象将不具备当学期入党资格。党支部召开党支部委员会,形成对党员发展对象的综合考察报告并提出是否同意发展的意见。综合考察报告的内容包括党员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思想品质、现实表现、政审情况等多方面内容。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将其入党申请书、个人自传、思想汇报、政审材料、党校培训结业证书、《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确定发展对象测评登记表》、党内外意见、任课教师、班主任或导师意见等一并装入资料袋交组织员审查。经审查党员发展对象已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材料齐全者,由组织员填写《发展党员预审情况登记表》提交院党委预审。
第三十三条预审采取答辩制。答辩委员会由学院党委委员、各年级辅导员、教职工支部书记、关工委老教师等组成。学生发展对象对自己的综合表现进行陈述,答辩委员会成员进行提问,主要包括对党的基本认识、党的理论知识、入党前的表现情况等。最后根据答辩成绩、综合考察等确定预审通过名单即拟发展学生党员名单,由院党委签发预审意见。
第三十四条院党委通过公告栏、网站等形式将通过预审的党员发展对象名单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期间设立专门的信箱和监督电话。对公示期间反映的情况,院党委应指派专人及时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无异议后凭《发展党员预审情况登记表》和公示文本到校党委组织部领取《入党志愿书》,履行党员发展手续。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三十五条通过院党委预审的党员发展对象,应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严肃认真地填写《入党志愿书》,经所在学生党支部支委会审查合格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三十六条学生党支部按有关规定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大会,党员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中本人填写的部分,入党介绍人认真负责地介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党员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与会党员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支部决议。支部大会在讨论两人以上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三十七条学生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必须写明需改正的缺点或努力方向)和表决情况(党员应到数、实到数、有表决权数、同意数、反对数、弃权数)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预审材料上报院党委审批。
第三十八条院党委审批新党员之前,应指派专人同党员发展对象进行谈话,对党员发展对象的思想、工作等情况作进一步的考察,并在《入党志愿书》上如实填写谈话情况和谈话人对党员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没有经过谈话的不能审批。
第三十九条院党委及时召开党委会逐一讨论、审批党员发展对象。党员发展对象被批准入党后,由院党委在《入党志愿书》上签署审批意见,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及时办理批复手续,下达《接收新党员通知书》。所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新党员本人,转交《接收新党员通知书》,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支部书记与新党员谈话,明确预备期意义,要求新党员学习政治理论,牢记党的宗旨,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遵守党的纪律,克服缺点,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坚定信念,增强党性,做一名合格党员。
第四十条对学生党支部上报待批的党员发展对象,院党委应在一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一条院党委于每年“七一”前后组织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宣誓。
第七章 预备党员的培养和转正
第四十二条入党介绍人通过思想汇报、个别谈心、组织生活、政治学习和实际工作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按季度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预备党员入党满半年,党支部应组织对其进行党内民主评议,预备党员应对自己入党以来的综合情况进行总结,提交书面半年小结。
第四十三条学院把预备党员参加党课学习、支部活动等情况作为对预备党员的考察内容。
第四十四条学院党委为每名预备党员配备《学生党员成长手册》,记录在预备期间参与学习、支部工作、党员工作站工作及其他表现情况,《学生党员成长手册》应定期交到所在支部的支部书记处,由支部书记进行检查,党员工作站将对各支部的《学生党员成长手册》进行随机抽查。转正前由学生党支部对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进行学生党员满意度测评。《学生党员成长手册》记录情况和学生党员满意度测评结果将作为预备党员转正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在预备期内,应继续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应努力学习,在学风建设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学习成绩稳步提升,无考试不及格情况;应主动承担社会工作,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应积极参加学术和科创活动;遵守各项纪律,认真完成组织分配的各项任务。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正;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四十六条预备党员转正须经学院党委预审。预备党员本人应于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左右向所在学生党支部书面提交转正申请,全面总结自己一年来的各方面表现、支部大会对本人提出的缺点改正情况及今后的努力方向。党支部在征求党内外意见、支委会审查通过后,将《预备党员转正预审情况登记表》、《学生党员成长手册》记录情况、学生党员满意度测评结果报学院党委预审。预审采取答辩制。答辩委员会由学院党委委员、辅导员、教职工支部书记、关工委教师等组成。预备党员将自己的综合表现进行陈述,答辩委员会成员进行提问。转正预审通过后,各支部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根据预备党员预备期综合表现情况作出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并将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报院党委讨论审批。
第四十七条院党委召开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审批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并将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对批准按期转正的,应写明党龄起算日期,延长预备期的应写明延长理由及延长期限。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十八条党支部将院党委审批意见及时通知党员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对于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其培养联系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查找原因、分析问题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十九条学院党委应及时将《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转正申请等资料归入党员档案。
第八章 学生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五十条为加强学生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学院主要实施八项制度:
1.学生党员轮训制度。本制度主要针对预备党员和各党支部成员,由学院党委书记、组织员、辅导员、支部书记以召开学生党员大会或进行课程培训的形式,提醒其履行党员职责、发挥党员作用,在同学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学生党员联系班级制度。班级党员联系人代表学院学生党支部深入班级做学生的思想工作,考察班内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具体情况,引导同学学习理论知识,指导团支部、班委会做好班级学生党建对象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树立良好的党员形象,带动其他同学进步。
3.学生党员联系宿舍制度。这一制度主要针对于高年级学生党员,为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学生党员负责做好联系宿舍所有学生的教育和情况了解工作,进行信息搜集和反馈,妥善处理所在宿舍发生的各种问题,遇到特殊情况或无法处理的问题,及时向年级辅导员汇报。
4.学生党员承担学生工作制度。学生党员要积极参与到各项学生工作中去,配合学院工作的开展,引导广大学生投身各项集体活动,为活跃本院的文化氛围做出应有的贡献。
5.学生党员值班巡视制度。学生党员做出具体时间安排之后,在节假日、学校开展重大活动、毕业生离校等一些特殊场合中对学生上课、自习和在宿舍休息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学习和生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保证正常秩序的维护。
6.学生党员集体谈话制度。这一制度主要在三个阶段进行实施:发展对象加入党组织之初、预备党员转正之时和学生党员离校之前。这是学生党员在校期间最为关键的三个时期,从这里入手,有助于学生党员及时、有效地调整自己的心态,为下一阶段的学习、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7.学生党员诫勉谈话制度。为了及时帮助学习成绩下降、情绪波动较大或生活出现其他问题的学生党员调整心态,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党性修养,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党员在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先进性作用,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对学生党员进行诫勉谈话,或由副书记授权给组织员、学生党支部书记对有关学生党员进行诫勉谈话。
8.学生党员佩戴党员标志制度。学生党员在校园内、参加校外集体活动和党、团活动时,均应佩戴党员标志。学生党员不按规定佩戴党员标志者,由党支部进行批评教育;教育无效,预备党员应予延长预备期,正式党员应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十一条为加强学生党员的监督和考核,实施学生党员满意度测评制度。学生党员满意度测评工作在每年5月份进行,被测评对象包括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由各学生党支部负责组织实施测评工作。各学生党支部组织召开班会(班级4/5以上的成员到会,测评结果方为有效),并委派一名支部委员深入班级对整个测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学生党员对一年的工作、学习、纪律、作用发挥等情况进行总结并述职,班级同学对本班学生党员的综合表现进行测评,包括非常满意、比较满意、一般、比较不满意、非常不满意。学生党员满意度测评结果将作为预备党员转正和正式党员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满意度为“非常满意”、“比较满意”之和除以参加测评人数)。
第九章 学生党支部建设
第五十二条依据学院实际情况,健全学生党支部和党小组的组织机构。创新学生党支部活动方式,丰富活动内容,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使其成为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坚强堡垒。对于低年级学生,班级党员人数不足三人或无正式党员的,在跨班级党小组(党员人数在三人或三人以上且有一名正式党员的)的基础上应建立专业或年级党支部,专业或年级党支部书记以及各党小组组长一般由辅导员、党员管理干部或班主任担任。对于高年级学生,班级正式党员人数在三人或三人以上的,应建立班级党支部,支部书记一般由辅导员或政治素质好、群众威信高、工作能力强的研究生、本年级正式党员担任。原则上,每个学生党支部的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30人。
第五十三条学院在政治素质较高的教师骨干、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党员和高年级学生党员中选拔配备学生党支部书记和班级学生党员联系人,作为管理本支部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力量,协助组织员、辅导员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力学与土木工程学院党委
2019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