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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学费减免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7-07-1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资助政策,保障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费减免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充分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需要,做到“应减尽减”,也要充分考虑各类奖助学金的统筹协调,避免出现过度资助。

第二章  减免对象、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 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原则上应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建档学生,对象范围包括:

1.国家级贫困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5.父(母)残疾,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6.孤儿或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学生;

7.因家庭变故或重大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8.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政策库区移民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

9.其它因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 符合减免对象范围、提出减免学费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行为。

第六条 每学年每生学费减免金额不低于600元 ,最高不超过本学年度学生应交纳的学费金额。

第七条 各学院(部)学费减免人数和减免金额由各学院(部)酌情掌握,但学费减免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学院(部)本学年度应收取学费的2%。

第三章  减免程序与监督管理

第八条减免程序:

1.每学年根据学校通知及有关要求,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填写《中国矿业大学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见附表),同时提交由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出具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

2.各学院(部)根据学生提出的学费减免申请,组织班级、年级(专业)进行评议,经学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确定学费减免学生名单及减免金额,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通过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审查通过后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批;

4.学校领导审批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减免名单报送财务资产部予以落实减免政策。

第九条 监督与管理:

1.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令其足额补交已减免的学费外,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如发现挥霍浪费、抽烟酗酒和追求高消费者,学校将令其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3.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可正常参加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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