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宽基础、强能力、高素质的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创造性人才,引导学生全面提高素质,以适应新时期对人才培养的需要,根据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通过对学生素质发展进行综合测评,不仅能够准确、及时、客观地显现学校的育人效果,而且可以有效地促进学生工作更加规范和科学,实现对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与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有机结合,使学生在素质发展上进一步明确努力方向。
第三条 对学生进行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必须在掌握学生大量具体考核材料的基础上,本着定性评价和定量测评相结合的原则,采用个人小结、民主测评和组织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在每年9月份进行,凡在本院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本科生,均依据本实施细则进行测评。中途转专业学生的综合测评工作在转出单位的原班级进行,由转出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中途因各种原因休学或停学的学生不参加当年度的素质发展综合测评,降级学生的综合测评工作在原年级进行。延期毕业学生的综合测评工作在目前所在年级进行。
第五条 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分为基本素质测评和发展素质测评两个方面。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过程中形成的德、智、体、美等方面的一般性表现;发展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过程中形成的体现创新性、实践性和特长性的素质。
第二章 基本素质测评
第六条基本素质测评包括思想品德素质测评、课程学习素质测评、身心素质测评等三项素质测评。
一、思想品德素质测评(总分100分)
第七条 思想品德素质测评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态度、遵纪守法、文明素养等四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一)思想政治表现(总分25分)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积极参加各项社会活动(包括日常政治学习,党团组织活动,参加理论学习社团以及报告会、讲座、座谈会、演讲等)。
3.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与同学和睦相处,团结协作能力强。
4.自觉加强道德修养,注重诚信,讲究公德,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二)学习态度(总分30分)
1.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刻苦钻研,注重实践。
2.积极参与教学活动,努力掌握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积极进取,勇于创新,视野开阔,求真务实,治学严谨,具有优良的学风。
4.科学素养和人文素养协调发展,努力拓展视野,构建合理知识结构,热爱所学专业,树立高尚的职业理想。
(三)遵纪守法(总分20分)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培养与现代社会生活相适应的法律精神。
2.遵守《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校纪校规。
3.强化自律意识,维护法律尊严和校纪校规的严肃性,自觉抵制违纪违法现象,无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
(四)文明素养(总分25分)
1.礼貌待人,尊敬师长,敬业乐群。
2.作风踏实,行为正派,举止文明。
3.勤劳朴素,崇尚节俭,不挥霍浪费。
4.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乐于助人。
5.讲究卫生,有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八条 品德测评采取班级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班级民主测评根据上述要求逐人分项进行(本人参加本人的测评)。思想品德素质的四个方面分别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测评。统计时先去掉一个最高测评等级和一个最低测评等级,再将思想政治表现、文明素养的测评等级分别换算成22.5分、20分、15分和12.5分,将学习态度的测评等级换算成27分、24分、18分和15分,将遵纪守法的测评等级换算成18分、16分、12分和10分。四项指标得分之和的平均值即为该生的思想品德素质测评总评成绩(G1)。其计算公式如下:
G1=∑每人对该学生品德四个方面测评的评分之和/(参加测评的总人数减2)
第九条 若测评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品德测评视为不合格。
1.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
2.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无故不参加班级民主测评者。
4.在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5.思想品德测评得分(G1)低于60分者。
二、课程学习素质测评(总分100分)
第十条 课程学习素质测评主要以考查必修课和专业方向课的课程考试成绩为主,根据学生实际考分和相应学分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出课程学习成绩(G2)。其计算公式如下:
G2=∑(课程实际考分×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其中,课程学习成绩以测评学年本专业所有必修课程计算。成绩计算一律采用百分制,不是百分制的核算成百分制。
采用五级分制的按要求进行换算:优-85分;良-75分;中-65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
辅修专业课程的学习成绩不计入本项测评范围。
如首次考试不及格,重新学习(或补考)通过成绩按60分计算、绩点按1.0计算;如首次考试及格,按首次考试成绩及相应绩点计算。
第十一条 课程学习素质测评以教学管理办公室统计成绩为准。原则上课程学习素质测评等级为优秀的学生在本专业中比例不超过20%,测评等级为良好及以上的比例不超过60%。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课程学习素质测评为不合格:
1.测评学年内所取得必修课学分低于应修学分的三分之二者。
2.课程学习素质测评得分(G2)低于60分者。
三、身心素质测评(总分100分)
第十三条 身心素质测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树立与现代社会生活相适应的健康意识,保持良好的学习状态和精神面貌,有健康的体魄。
2.认真上好体育课,自觉按照学校要求参加体育达标测试,积极参加各种体育竞赛活动和全民健身运动。
3.具有较强的自我锻炼意识,积极参加早锻炼和课外体育活动,掌握一定的体育技能,培养终身锻炼的良好习惯。
4.注重心理健康,正确对待挫折,人际关系和谐,社会适应能力强。
5.有健全的人格、高尚的情操、良好的意志品质和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对自我和客观世界有正确的认知。
第十四条 身心素质测评采取班级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班级民主测评根据上述基本要求和品德测评同时进行(本人参加本人的测评)。身心素质测评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测评。统计时先去掉一个最高测评等级和一个最低测评等级,再分别换算成90分、80分、60分和50分。测评得分之和的平均值即为该生的身心测评总评成绩(G3)。其计算公式如下:
G3=∑每人对该学生身心素质测评的评分/(参加测评的总人数-2)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身心素质测评视为不合格:
1.测评学年度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不合格者(本款适用2015级及以后的学生)。
2.身心素质测评得分(G3)低于60分者。
第十六条 基本素质测评得分通过对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得分、课程学习素质测评得分和身心素质测评得分进行加权并按以下公式得出:
基本素质测评得分=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得分(G1)×0.3+课程学习素质测评得分(G2)×0.6+身心素质测评得分(G3)×0.1
第十七条 基本素质测评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对于一学年内取得全部应修学分的学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基本素质测评为“优秀”。
1.基本素质测评得分不低于80分。
2.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得分和身心素质测评得分均不低于80分。
3.课程学习素质测评等级达到优秀。
(二)对于一学年内取得全部应修学分的学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基本素质测评为“良好”。
1.基本素质测评得分不低于80分。
2.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得分和身心素质测评得分均不低于80分。
3.课程学习素质测评等级达到良好及以上。
(三)对于一学年内取得全部应修学分,但其中有一门及以上的课程是通过补考取得学分的学生,其基本素质测评等级最高为“良好”。
对于一学年内未取得全部应修学分,但达到应修学分的三分之二的学生,其基本素质测评等级最高为“合格”。
(四)基本素质测评得分低于60分,基本素质测评为“不合格”。
基本素质测评补充说明:
1.凡违反学院学风建设相关规定,且在学院网站上的每周学风检查结果公示中有违纪的,则按照旷课1学时扣除0.2分的标准,从责任学生的基本素质测评得分中扣除相应的分数。
2.凡在测评年度中有必修课程出现不及格的(按重修或补考后成绩计),则按照不及格1门次扣除0.5分的标准,从责任学生的基本素质测评得分中扣除相应的分数。
3.凡因不遵守学校学院关于学风建设、班风建设、舍风建设及个人行为规范方面的规章制度,且其个人行为给集体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困扰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本着“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的原则,视其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违纪者的认错改过态度等具体情况,酌情从责任学生的基本素质测评得分中扣除相应的分数,每次事件处理后扣除分数不低于0.5分。
4.凡受到学校学院相应纪律处分的,按照通报批评每次扣除1分,警告每次扣除2分,严重警告每次扣除4分,记过每次扣除6分,留校察看每次扣除10分的标准,从责任学生的基本素质测评得分中扣除相应的分数。
5.凡违纪的责任学生是学生干部、建档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学生党员等的,扣除分数均按照双倍计算(课程不及格情况除外)。
第三章 发展素质测评
第十八条发展素质测评主要包括学习提升素质、创新创业素质、社会工作素质、社会实践能力、志愿服务素质、文化艺术体育素质等方面的测评。发展素质测评得分采取直接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计算得出。
第十九条学习提升素质加分
1.根据课程学习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方向)的排名,分别按如下标准加分:
加分类别 | 排名前30% | 排名前20% | 排名前10% | 排名前3% |
加分标准 | 3 | 6 | 9 | 15 |
2.学生CET4考试合格者每学年加2分;CET6考试合格者每学年加4分(不跨级累加)。
3.参加国际英语语言测试考试的学生,根据总成绩按以下标准进行加分(不跨类、跨级累加,最高加分不超过6分):
加分类别 | 雅思≥5.5或托福≥70或PETS3 | 雅思≥6 或托福≥80或PETS4 | 雅思≥6.5或托福≥90或PETS5或GRE≥310 | 雅思≥7或托福≥100或GRE≥320 |
加分标准 | 2 | 3 | 4 | 6 |
4.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者每年均加分,加分标准如下(不跨级累加):
等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合格 | 优秀 | 合格 | 优秀 | 合格 | 优秀 |
加分标准 | 1 | 2 | 3 | 4 | 5 | 6 |
成绩若为良好,按照相应等级合格和优秀的平均值加分。
第二十条 创新创业素质加分
1.学科竞赛加分(包括数学建模、高等数学、物理、英语、网页设计、电子设计、力学等竞赛)
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
学院级 | 3 | 2 | 1 | 0.5 |
校、市级 | 5 | 4 | 3 | 1 |
省、部级 | 9 | 7 | 5 | 3 |
国家级 | 15 | 11 | 9 | 5 |
说明:
(1)一人在同一学年内以同一作品或项目参加不同级别竞赛活动获得多项奖励的,按最高奖项×1.2加分,不重复加分。以不同作品或项目参加竞赛活动的获奖者,可分别加分。
(2)一项竞赛活动由多人参加并获奖的,若获奖证书上明确标注出排名不分先后,均按相应级别加分;若获奖证书上未明确标注出排名不分先后,均视为排名有先后顺序(除有竞赛主管部门或专业指导教师出具证明,确为排名不分先后情况外),排名第一的按相应级别加分,其余降一级加分。
(3)各类竞赛活动若按名次评奖,则第一名对应一等奖,第二、三名对应二等奖,第四名以后对应三等奖。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加分基础上再加2分。
(4)参加国际级比赛获奖的,按照国家级获奖加分标准×1.2执行。
2.创新创业类竞赛加分(包括“挑战杯”系列竞赛以及各级各类创业计划竞赛等)
(1)挑战杯系列竞赛、校级以上创业计划竞赛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相应级别的加分标准×1.5;校级以下创业计划竞赛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相应级别的加分标准。
(2)申报并成功获批立项的创新创业类项目加分
等级 类别 | 立项 | 结题 |
学院级 | 0.5 | 合格0.5分;良好1分;优秀2分 |
校、市级 | 1 | 合格1分;良好2分;优秀3分 |
省级、部级 | 1.5 | 合格2分;良好3分;优秀4分 |
国家级 | 2 | 合格3分;良好4分;优秀5分 |
项目负责人加上表中的相应分值,参与人员加相应分值的50%,总分原则上不超过5分。
3.学术论文加分(与本专业或本职工作相关,含调查报告3000字以上)
(1)本科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
①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属于所学专业的学科领域(是否与学科领域相关由学院评审专家组讨论确定),且中国矿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②学术论文包括学校、学院有组织撰写发表的论文和学生自发撰写发表的论文。
学校、学院有组织撰写发表的论文应是在本校教师的指导下,参加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省级创新计划项目、校级创新计划项目、院级创新计划项目或指导教师的科研项目的基础上撰写而成,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应该与所参加的创新计划或科研项目相关,同时需要项目负责指导老师提供相关证明。
由学生自发撰写发表的论文须由三名相关专业副教授推荐,并提供写作的分析过程、实验数据等详细材料,学院组织专家组对发表的论文进行审核及公开答辩。
(2)在刊物或出版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 分值 |
SCI、SSCI、CSSCI、EI等一类刊物 | 15 |
核心期刊等二类刊物 | 8 |
一般正式出版等三类刊物 | 3 |
说明:
①同一篇文章两人共同发表,加分总标准按照上表执行,其中第一作者占60%,第二作者占40%;同一篇文章三人及以上共同发表,限前三位作者加分,加分总标准按照上表执行,其中第一作者占60%,第二作者占30%,第三作者占10%;
②同一篇文章只能加一次分。在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上述标准加分基础上×0.8;获奖文章在原加分基础上×1.2。
③在二类和三类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所加总分原则上不超过15分;在一类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加分不限。
④被市级及以上领导机关采用的调查报告(3000字以上)可参考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加分标准予以加分。
⑤论文以正式出版为准(大四上学期评优时拿到用稿通知、轻样可按相应级别加分)。不包括摘要文集中的论文摘要和学术期刊中的插页短文、短评或报道。
⑥一类期刊为学生所在学科领域高水平期刊,由各专业负责人鉴定;二类为当年北大核心期刊目录所列期刊;三类刊物为有正式刊号,有书号的刊物。其余无刊号、无书号的不加分。
4.科技发明成果(科研成果)加分
(1)科技发明成果(科研成果)参加评比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的加分标准×1.2。
(2)学生所申请的专利必须与学生所在专业的学科领域相关(是否与学科领域相关由学院评审专家组讨论确定)。经国家专利局受理属于发明专利,通过实质审查,取得专利授权通知书且专利权人为中国矿业大学的,一项加15分,属于两人合作的成果,第一申请人加9分,第二申请人加6分;属于三人及以上合作的成果,限前三名共同申请人加分,第一申请人加9分,第二申请人加4.5分,第三申请人加1.5分;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一项加10分,属于两人合作的成果,第一申请人加6分,第二申请人加4分;属于三人及以上合作的成果,限前三名共同申请人加分,第一申请人加6分,第二申请人加3分,第三申请人加1分;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一项加8分,属于两人合作的成果,第一申请人加5分,第二申请人加3分;属于三人及以上合作的成果,限前三名共同申请人加分,第一申请人加5分,第二申请人加2分,第三申请人加1分。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两类加分总分不超过30分,发明专利加分不限。
第二十一条社会工作素质加分
1.担任班级学生干部,采取班级民主测评方式或由所在班级班主任和分管的辅导员视其工作现实表现予以加分;
2.担任学院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视其工作现实表现予以加分;
3.担任校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所任职务的主管部门视其工作现实表现予以加分。
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校级和院级主要学生干部 | 8 | 6 | 4 | 0 |
校级和院级非主要学生干部 | 6.4 | 4.8 | 3.2 | 0 |
班级主要学生干部 | 5 | 4 | 3 | 0 |
班级非主要学生干部/干事 | 4 | 3.2 | 2.4 | 0 |
说明:
1.学生干部的任期一般要满一年方可视考核情况予以加分;因工作需要换岗的按实际工作时间相应加分;在某一岗位工作低于一个学期且因个人原因离职的不予以加分。在学年末进行考核时,优良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学生干部总数的40%,其中优秀的比例不超过30%。
2.班级主要学生干部是指班长和团支部书记;校级和学院级主要学生干部指学生党支部书记、学生组织中各部门负责人及以上学生干部。
3.担任两个及以上班级、学院或校级学生干部的学生,如考核均为优秀的按最高加分×1.2计算,其它情况只按最高加分计算。校(院)学生会正、副主席如考核为优秀按校(院)级主要学生干部优秀等级的加分标准×1.2计算。
4.校级社团干部参照校级和院级非主要学生干部加分,学院级社团干部参照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加分。
第二十二条社会实践能力加分
1.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被评为院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加1分。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被评为校级或市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加4分。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被评为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加8分。
4.对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有突出表现,并且能为学院或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经审定后酌情进行加分,原则上不能超过8分。
在该项素质加分中,因同一件事获得多种奖励的,按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加分。
第二十三条志愿服务素质加分
志愿服务素质加分必须以完成规定的公益时长为前提,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分:
1.被评为院级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的,加1分。
2.参加学院服务分队,并被评为院级服务标兵的,加1分;参加中国矿业大学服务总队并被评为校级服务标兵的加2分。
3.被评为校、市级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的,加4分。
4.被评为省级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的,加8分。
5.志愿服务时长达到40小时后,每超过10小时加0.5分,即达到50小时以上加0.5分、60小时以上加1分,以此类推,但最多加3分。
第二十四条文化、艺术、体育素质加分
1.参加包括但不限于演讲比赛、知识竞赛、辩论赛、合唱比赛、体育竞赛等的文化类、艺术类和体育类竞赛活动获得奖励或表彰的,具体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
院级 | 2 | 1.5 | 1 | 0.5 |
校、市级 | 4 | 3 | 2 | 1 |
省、部级 | 8 | 6 | 4 | 2 |
国家级 | 12 | 10 | 8 | 4 |
说明:
(1)以上活动评奖若以名次评出,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名以后按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加分基础上再加2分。
(2)在同一学年中以同一项目参加两个及以上不同级别的同类文体竞赛并获得名次的,按最高加分×1.2计算,不重复加分。
(3)参加校、市级比赛及以下文化和艺术类活动获得表彰加分原则上不超过15分;参加校、市级比赛及以下体育类活动获得表彰加分原则上不超过15分;参加省部级及以上活动获得表彰按实际情况累加。
(4)在各类正式体育比赛中破校纪录者另加3分,破省纪录者另加6分,破全国纪录者另加8分。
(5)在学校、学院举办的大型文艺活动(如院迎新晚会、毕业晚会等)中担任主持人、演员每人次加1分;在学校、学院举办的其他文艺活动中担任主持人、演员每人次加0.5分,该项分数不得超过5分。
2.在经批准发行的报刊杂志或新媒体平台上发表稿件(500字以上)一篇,按以下标准加分:
等级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校级 | 院级 |
加分标准 | 6 | 4 | 1 | 0.5 | 0.2 |
说明:
(1)发表稿件500字以下的减半加分。同一主题稿件在不同层级报刊杂志转载的,按在最高层级报刊杂志发表加分。
(2)在市级、校级和院级报刊杂志、网站上发表稿件的只对第一作者进行加分。
(3)在省级及以上报刊或杂志上发表稿件,属于两人共同发表的,加分总标准按照上表执行,其中第一作者占60%,第二作者占40%;属于三人及以上共同发表的,限前三位作者加分,加分总标准按照上表执行,其中第一作者占60%,第二作者占30%,第三作者占10%。
(4)在校外报刊、杂志、网站发表的一切宣传稿件(包括新闻类稿件和其他各类稿件),须上报学院由各年级辅导员审核,未经审核发表的一切宣传稿件均不予认可。
(5)在校外报刊、杂志、网站发表的一切与学校、学院活动相关的宣传稿件作者须是本活动的参与者。
(6)在校内外网站发表稿件,根据实际按校级及以下加分,所发表稿件经认定,如有50%以上内容与他人稿件雷同的,不予加分。
(7)在市级、校级、院级报刊杂志、网站上发表稿件所加总分原则上不超过15分,在省级、国家级报刊杂志上发表稿件按实际情况累加。
(8)宣传加分的原则及说明主要适用于非学院新闻传播中心成员,学院新闻传播中心成员根据其内部考核细则具体实施。
3.积极参加新生军训,获校“学生军训先进个人”的,当年加1.5分。
第二十五条优良学风班创建评选活动加分
1.在每一期优良学风班创建评选活动中,获得“优良学风班”荣誉称号或者获得两次及以上“优良学风流动红旗”的班级,其班级成员在学年素质综合测评中发展素质分加1分,班级非主要学生干部加2分,班级班长、团支书和学习委员加3分。
2.未申报参加优良学风班创建评选活动的班级,该班所有学生骨干(含各级各类学生干部)学年工作考核等级最高定为合格,且本年度内不能获评各类优秀学生干部的荣誉称号。
3.优良学风班创建评选活动每学年开展两次,每一期分别计算加分。
第二十六条“星级班集体”评选活动加分
在院“星级班集体”评选中,获评“五星级班集体”及以上荣誉的专业班级班长、团支书和学习委员额外加发展素质分3分,其他班委加2分,非班级干部同学加1分;获评“四星级班集体”荣誉班级的班长、团支书和学习委员额外加发展素质分2分,其他同学加1分;获评“三星级班集体”荣誉的班级所有同学额外加发展素质分1分。被评为“一星级班集体”的班级学生干部在年终干部评优考核时,考核等级最高为“合格”。
第二十七条星级宿舍创建评选活动加分
1.在每一期星级宿舍创建评选活动中,五星级宿舍成员每人加1分,宿舍长加2分;四星级宿舍成员每人加1分,宿舍长加1.5分。
2.不参加评选或参加评选不达标的宿舍内所有学生骨干(含各级各类学生干部)学年工作考核等级最高定为合格,且本年度内不能获评各类优秀学生干部的荣誉称号。
3.星级宿舍创建评选活动每学年开展两次,每一期分别计算加分。
4.另外,在学院组织的卫生检查中,一学年卫生检查结果为“全优”的宿舍,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时,给宿舍每个成员的发展素质得分加2分,宿舍长加3分;对“优良率”为100%且优秀率为95%以上的宿舍,给宿舍成员每人加1分,宿舍长加1.5分。
同一宿舍若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取最高分计,不重复加分。
第二十八条以上素质加分项所涉及的各类竞赛和评比活动的级别分别由学院和学校竞赛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如发生争议,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裁定。
第二十九条凡在发展素质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者,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教授委员会等组织鉴定属实,情节轻微的取消虚假项所加之分,给予严肃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发展素质计零分并取消与此次测评相关的所有评奖评优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发展素质计零分,取消评优资格外,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以班级为单位。测评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辅导员、班主任具体执行。
第三十一条 基本素质测评中的课程学习素质测评成绩课程学习成绩测评由班主任主持、班干部具体负责计算,经学院教学秘书核实并签字后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第三十二条 基本素质测评中的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和身心素质测评同时进行。要由班主任主持召开班会,先由学生本人作个人小结,然后进行班级所有成员民主评议。测评成绩由班委会具体负责计算并填入附表1,经班主任和班长核实签字后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三条发展素质测评的各类加分原则上由学生本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由班委会进行初步认定后汇总并填入附表2,经班主任和班长核实签字后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并确定加分值。
第三十四条 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结果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学院范围内张榜公布3-5个工作日。若有异议,应及时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核实并予以答复。
第五章 应用
第三十五条 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结果记入大学生涯设计表,并存入学生档案,并录入《学生事务管理信息系统》在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结果作为当学年评奖评优的主要依据,也作为推荐免试研究生、评选优秀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推荐等其它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9月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力学与土木工程学院
2018年9月